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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报废、报损、报失需注销产权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适用于学院投入资产管理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条件
(一)正常使用时间较长导致精度、性能降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管理需要,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二)违反操作规则操作导致损毁,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三)自然灾害导致损毁,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
(四)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导致盗失、丢失;
(五)因技术进步确需淘汰;
(六)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性较差,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必须强制报废处置的特种设备。
第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报废处置,其他部门和个人以及未经批准情况下不得报废处置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报废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零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零部件,须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对所拆零部件办理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第七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一)提出报废申请。拟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员或实验人员向所在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书面报废申请。
(二)报告相关人员。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将申请事项向部门第一负责人报告,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同意下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报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三)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共同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产状况,并由鉴定人员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和签名。
(四)审批。资产鉴定后,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再审核签字。经鉴定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单位价值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分管院长审批,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审批。
(五)回收报废固定资产。学院领导批准报废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总务处派人将报废固定资产搬运至废品库保管,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凭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注销二级资产明细账记录,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凭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将该资产登记为报废待处置资产。
(六)报废固定资产上报批复。废品库储存达到一定数量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编目造册报院长批准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
(七)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收到批复文件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竞价等方式出售处置,确定设备等资产购买人和房屋构筑物拆除人,出售收入交学院计划财务处,同时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注销资产账面记录,计划财务处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八)运出报废固定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通知保卫处门卫放行,协助买方运出报废固定资产。
第八条自然灾害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与损坏,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抢救,通知有关人员和机构,以减少固定资产损失。
第九条固定资产发生盗失,部门应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与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对现场进行勘查,必要时应报公安部门,查明原因,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报废责任及赔偿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损坏、盗失、丢失,应追究责任,予以赔偿。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3.在提运、使用和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4.野蛮装卸,乱丢乱放;
5.不锁门窗,不关水电等。
(二)赔偿计算办法
1.损坏、盗失、丢失的资产均按重置价值赔偿;
2.隐瞒不报者按重置价值双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赔偿款的缴纳方式
赔偿款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赔偿金额大小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证实,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适当减免。若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按思想品德课不及格处理,延迟毕业。